37号文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详情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初始登记是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并进行境外投融资或返程投资时,需向外汇管理局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以下是初始登记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核心材料清单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需如实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身份证明文件
境内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若为外籍人士需提供永 久居留证明)。
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注册文件
境外SPV的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需经公证认证或境外律师见证)。
境内权益证明文件
若涉及境内企业股权: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等。
若涉及境内资产:提供资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专利证书等)。
融资或投资协议(如适用)
境外融资协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需体现交易结构及资金流向)。
返程投资相关文件(如适用)
返程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备案文件等。
资金来源说明
需说明境外SPV的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境外融资等)。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
需公证,明确受托人权限。
二、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个人承诺函: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及合规性。
37号文登记事项的说明:解释交易背景、目的及结构。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根据个案情况补充(如VIE架构需额外提供协议控制文件)。
三、注意事项
时间要求:
登记需在SPV设立或境外融资完成前办理,zui晚不得晚于SPV设立或融资完成后3个月内。
办理机构:
境内居民户籍或主要资产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分局/银行(部分试点地区可通过银行直接办理)。
合规要点:
确保交易真实、材料完整,避免虚假登记或规避外汇管制。
若后续发生股权变更、注销等,需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专 业协助:
建议委托律师或专 业代理机构(如美态国际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协助,尤其是涉及复杂架构(如VIE)时。
四、常见问题
Q: 37号文登记是否需要境外银行账户?
A: 不一定,但若涉及资金出境或返程投资,需通过合规渠道办理。
Q: 自然人股东是否必须亲自办理?
A: 可委托办理,需提供公证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