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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你不知道的事儿

时间:2024-06-28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ODI备案

 

国内公司需要进驻海外市场,处理业务等需要创建海外公司;

企业需要向外投资项目进行汇款,银行则需要按照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备案文件,才能进行汇款操作;

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需要开设银行外汇账户;

国内企业同国外公司有合作的项目或业务;

内地公司需要为海外子公司的银行账户付激活款。

 

 

企业做ODI的益处

 

作为境外投资通行证,受国内外法律保护

合规开拓境外市场,享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速资本积累

提升国内企业形象,增加附加值

整合国内外资金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境外资金返程回国投资可享受相应资金补贴

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及时掌握外部信息

 

 

为什么要做ODI备案?

 

1、资金合法合规出境

ODI备案是企业境外投资或境外上市的重要合规途径,确保企业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备案有助于企业合法合规地完成境内资金出境,以及保证境外资金顺利返程回国,打通境内外资产流通的合法渠道。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等。

2、优化资源配置

ODI备案有利于境内外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帮助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将资金投资到海外市场,实现投资组合的多元化,降低风险。

3、享优惠政策和便捷交易

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业务转账方式,特别适用于跨境电商等行业,方便企业与境外客户进行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费和成本,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外商投资提供税务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税收回扣等,通过ODI还可以享受这些优惠。

4、拓展国际市场

ODI可以促进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双方可以共享技术、人力资源、渠道等,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同时获得更广阔的市场和机会。通过在海外市场投资,企业可以获得新的市场机会,拓展业务

 

 

 

ODI境外投资备案的主要业务类型

 

1)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如缴纳保证金和支付租用办公场地等费用。支付相关费用前需要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2)境内机构新设境外企业登记 境内机构在境外新设(含并购)企业或投资项目时,境内机构应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即新设境外企业登记。

 

3)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境内机构在进行境外投资过程中,会发生义务出资变化(含增资、减资)、实际出资减资、境外标的企业的股东股权转让以及相关主体档案基本信息变化等情况,需要相应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4)境外企业注销登记 境外企业可能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需要相应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

出资形式: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ODI逻辑问答

 

1)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境内企业A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3)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不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4)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11号令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1)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

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3)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

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

号令第二十六条第 ()项规定的 “宏观调控政策”:

(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 (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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