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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福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详细解析

时间:2024-08-08

福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福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的手续如下: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汇登记程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合称“敏感项目”)适用核准的管理方式,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适用备案管理。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其他备案项目,无需提交项目信息报告。

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国家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适用备案管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具体的核准和备案权限如下:


商务部负责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


1.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此文件同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2.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文文件请附翻译件。

3.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仅并购类提供)、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加盖公章。

5.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加盖公章。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汇登记程序:企业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可前往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提交付汇申请,银行在外管局的监管下发放外汇。


需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企业在办理前可向相关部门咨询详细信息。同时,政策可能会随时间变化而调整,建议关注最新的政策法规。


福建省内企业的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福建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福建省发改委备案(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相应片区管委会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福建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福建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类项目应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备案机构将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投资主体实施备案类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省级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通过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可从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专题导航一栏以及福建省发改委官网的在线系统一栏中进入,系统中有相关填报要求和格式文本可供参阅,需注册登录后可见。项目业主单位也可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省发改委部门服务相关事项页面查看备案所需材料和格式文本。境外投资备案申请直接由福建省发改委或自贸区管委会(注册地在自贸区内的企业向自贸区管委会申请)审核受理,不需经过市发改委转报。项目备案申请提交、材料无误后,备案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如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有其他疑问,可咨询福建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电话:0591-87063271)。


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通常需准备的材料如下(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别):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公司情况、投资领域、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出资方式、资金用途等。

2.投资主体注册登记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可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4.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最新年度或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相关决议。

6.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合资、合作、收购、投标等项目需提供,如无请做说明。

7.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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