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号文登记办理的材料清单如下:
书面申请:需详细说明境内居民个人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情况、境外投融资计划等内容,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包括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以证明特殊目的公司的合法设立及申请人的实际控制权。
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证明文件:如果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出资,需提供相关的企业营业执照、股权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以证明出资资产或权益的合法性和价值。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商业融资计划书:详细阐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融资计划、业务发展规划、预期收益等内容,以便外汇局了解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他补充材料: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按要求提供。
37号文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
根据37号文的要求,准备相关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
境外投资项目资料,如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备案证明、投资合同或协议、相关批准文件(如环保、安全生产等)。
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贷款合同、自有资金证明、投资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汇出或汇入的相关凭证等。
其他相关文件,如法律意见书(如有)、企业承诺书、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审核: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银行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提交申请:
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可能需要现场提交材料,或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提交申请时,需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并附上所有准备好的材料。
外汇局审核:
外汇管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
审核过程中,外汇管理局可能会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投资计划等进行详细询问和核实。
领取登记证明:
审核通过后,企业将收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登记证明文件是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等操作的重要凭证。
后续事项:
完成37号文登记后,企业需按照登记证明文件的要求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
如境外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如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企业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还需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境外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