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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许可违规出口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6-06-11

两用物项许可违规出口的法律后果 美态国际专业代办

一、违规出口行为的法律界定

所谓两用物项许可违规出口,主要指以下数种情形:一是出口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物项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即擅自出口;二是在已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物项名称、数量、zui终用户、有效期等范围或条件出口;三是以改造品名、拆分为部件、夹藏混装、虚构zui终用户等方式规避许可证管理;四是出口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上述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约束,一经查实即启动相应法律责任追究程序。

二、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与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条件出口两用物项的,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或海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说的违法所得包括违法出口行为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已缴纳的正常税款后的净额通常也在计算范围内。即便出口行为尚未造成实际货物离境——如在报关环节被海关查验发现未附两用物项证——仍可认定违法事实成立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三、行政责任——罚款幅度的法律规定

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执法机关还可并处罚款,具体裁量幅度视违法情节轻重而定: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可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除不予放行外,可处货物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在实务中,海关与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根据行为性质选择适用或合并援引相关法律条文。

若行为人存在伪报商品编号、伪报品名等申报不实情节,还可能额外触发《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关于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处理条款。

需注意,以上罚款为行政处罚范畴,与可能的刑事罚金相互独立,即企业既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若构成犯罪再被判处刑罚及罚金。

四、行政责任——停业整顿与吊销出口经营资格

当未经许可出口两用物项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时——例如涉案金额巨大、多次违法、采用隐蔽手段故意逃避监管、流向受制裁国家或实体——《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七条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授权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一旦被吊销该资格,企业将失去从事受管制物项出口业务的法定资质,原有已签约但尚未履行的出口订单也将因无法申领许可证而无法继续执行,对企业相关产品线的境外市场布局会造成严重冲击。

五、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及信用惩戒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出口管制违法信息会被纳入出口经营者信用记录,这将对企业的海关AEO认证、出口退税审核、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等产生负面关联效应。

六、对协助方的连带行政处罚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服务等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报关行、货代公司、外贸代理商若知情不报甚至协助伪报,同样要独立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只是由实际出口企业一方受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件的单独罚则

若企业为应付海关检查而伪造、变造或买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五条设有专门罚则: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此类行为本身即具较大主观恶性,在后续是否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会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八、刑事责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以伪报品名、瞒报属性、夹带藏匿、借道第三国转运、拆分批次恶意规避许可等方式,明知属受管制两用物项却故意不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或出口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达到一定标准的,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司法实践中已有将无证出口特定管制物项并通过伪报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认定为该罪的判例,主从犯可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刑事处罚。

九、刑事责任——其他可能涉及罪名

除走私类犯罪外,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出口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以获取不当便利,或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涉及出口管制的国家秘密、情报等,还可能分别构成行贿罪、对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其他‌《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本文聚焦于两用物项许可违规出口的直接后果,但提醒出口经营者注意:为掩盖无证出口而实施的串供、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后续行为,也可能单独成罪。

十、违规后果的实务合规提示

综合上述规定可见,两用物项许可违规出口的法律后果呈"阶梯式升级"特征——轻则海关不予放行并处罚款,重则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停业整顿、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许可乃至刑事追责。zui大化降低风险的做法是:每笔涉敏货物或技术出口前,对照zui新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做属性判定;一旦落入管制范围立即暂停发货、启动两用物项许可申请程序;获得许可证后再安排订舱与报关,且严格按证载内容申报,不超量、不变更zui终用户。若企业对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存疑,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咨询,以官方答复作为内部判定依据并存档备查,这在后续万一被核查时可起到减轻主观过错认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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