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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再出口中转过境监管规定与合规注意事项

时间:2026-06-25

两用物项再出口中转过境监管规定与合规注意事项

一、两用物项再出口与过境转运通运的基本法律概念

在开展跨境贸易时,不少企业误以为只要货物先运到第三地或者只是借道中国口岸就不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这种认知存在较大合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均依照该法规定执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也重申,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属于出口管制范畴,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所谓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转运货物指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通运货物则是由船舶或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再出口一般指管制物项已经出口至境外后又从该境外地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转移的行为,若含有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且达到一定比例或具备特定情形,同样可能受到中国出口管制规则的延伸约束。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或者从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时,通常不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由海关按保税监管规定管理。但若上述区域中的两用物项要向境外实际出口,则应当在出境环节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并向海关申报。

二、再出口中转及过境环节的两用物项许可证管理要求

凡是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货物、技术,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直接出口,还是以过境、转运、通运方式穿越国境,或者是先进入保税监管场所后再向境外出口,均应当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在向海关申报时一并提交。实务中常见误区是通过香港、新加坡等地"换单""拆单"或"第三方转手"来规避申报义务,这种做法被海关认定为逃避许可证件管理,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风险。

对于从境外启运经中国境内再运往境外的过境或转运货物,如果属于目录内列明的两用物项,经营人应在入境申报时注明货物性质,并在出境申报时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若企业仅是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也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发现所承运货物疑似受控两用物项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许可文件,切忌在未核验证件情况下按普通货物安排订舱和申报。

再出口情形在涉外业务中多见于中国企业先将设备出口至关联公司在境外的分公司或合作方工厂,随后该设备或含有中国原产受控零部件的产品又被销往其他地区。中国法下对纯境外再出口的直接管辖有一定限定条件,但如果涉及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且商务部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九条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条例执行的,企业仍应履行相应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不可简单认为"货已离境就彻底无关"。

三、中转地与第三方地区转口操作中的常见合规误区

部分出口商抱有"经第三地中转即脱离管制"的错误想法,采取先报关出口至海外仓或自由贸易港,再以境外公司为发货人将同一批货物转售至zui终目的地国家,且不在首次出境时申请两用物项许可证。此种操作模式在监管实践中被认定为试图绕开国家出口管制,属于zui为典型的高危违规行为之一。正确做法是:只要拟出口货物落入管制目录,无论中途是否经停第三地、是否在境外分拨再发运,都应在我国出境口岸完成属性判定、许可申请及许可证向海关呈验手续。

还有一种情况是采用多式联运,货物先以陆运进入某沿海港口换装海运出境。此时若属于两用物项,须在向出境地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中转换装行为本身并不能豁免管制。企业在与货代签订委托协议时,建议在条款中明确货代须配合核对是否需要两用物项许可证,并要求货代不得擅自将受控物项按普通货物订舱或伪报品名。

对于暂时出口至境外参展、测试后再运回国内的情形,若物品属于两用物项,通常也需办理相应出口许可或使用暂时进出境报关方式,并按海关要求提供担保。若展品在境外被买方买断不再复运回国,则视同正式出口,须补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企业应在合同与物流计划中提前预留办证时间。

四、出口前物项属性判定与zui终目的地筛查义务

再出口和中转过境合规的第一步是对拟发运货物进行两用物项属性判定。企业应对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zui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及各类专项公告,核对该货物的名称、海关编码、技术参数(如温度范围、精度、功率、波长、浓度等)是否落入管制描述。若技术参数达到或超过管制阈值,即属于受控两用物项,后续所有出境、过境、转运行为均需按许可管理执行。

在判定属性之后,还需对zui终目的国(地区)、收货人及中间商进行背景筛查。若zui终目的地或途经国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地区,货物拟先发至某中立第三国的中转仓,出口经营者仍有义务如实向主管部门申报真实zui终目的地,并在许可申请材料中说明中转安排。隐瞒真实zui终目的国或提供虚假中转信息,会被视为弄虚作假骗取出口许可或未经许可擅自出口。

对进口商与中间商应要求提供公司注册证明、经营范围说明及过往交易记录,评估其是否具备再出口管控能力。如发现中间商历史上存在将同类产品转向敏感地区的行为,或拒绝配合提供下游zui终用户信息,建议暂停交易或提高内部审批层级。

五、合同与物流文件中的过境再出口管控条款设计

为降低再出口与中转环节的法律风险,出口企业在与外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或代理协议中宜加入专门的出口管制合规条款。可约定买方承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两用物项再出口、转售、转运或改变预定zui终用途;不得将货物发往被中国实施禁运或限制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应配合卖方及中国主管部门开展zui终用户和zui终用途核查。

可在合同中设定,若买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卖方被监管部门调查或处罚,买方须赔偿卖方承受的行政罚款、律师费、信誉损失等,且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止履约。此类条款虽不能直接对抗行政机关的执法,但可作为企业内部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佐证材料。

在物流委托文件中,建议补充要求货代或承运人发现货物疑似属于两用物项但未提供许可证时,须立即通知委托方并暂停订舱操作,不得自行决定按普通货物申报。企业自身也应建立出货前"一货一审"制度,对每一票涉敏货物核实是否已取得有效许可证、报关品名是否与许可证一致、zui终目的国是否与许可范围吻合。

六、文件留存与接受监管部门核查的配合义务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要求出口经营者妥善保存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许可文件、zui终用户和zui终用途证明、报关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对于涉及过境、转运、再出口的业务,前述资料同样属于备查范围,包括中转仓储协议、境外再出售合同复印件或经确认的邮件往来记录。

当商务部或海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配合zui终用户核查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匿、销毁或拒不配合。若发现已出口的两用物项zui终用户改变、zui终用途可能与申报不符、或zui终用户和zui终用途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嫌疑,应立即停止相关出口活动并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配合进一步调查。

对于再出口链条较长的交易,企业可建立专项档案,按合同号归集以下材料:初次出口许可及许可证复印件、境外买家提供的终端用户承诺、中转地仓储流转记录、后续再出口目的地说明(如有)、与境外方的沟通记录截屏或邮件。这样在面临事后追溯时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说明企业已履行合理尽职调查义务。

七、违规后果与企业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建议

未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而实施出口(含过境、转运、通运情形),或伪报品名、低报数量、隐瞒真实zui终目的地以规避管制,均属于《出口管制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法中的走私罪或阻碍国(边)境管理相关罪名。即便企业主张不知该货物属于两用物项,若内部从未建立物项识别流程、未对照目录核查参数,监管机构通常认定企业未尽到审慎义务从而不能完全免责。

建议进出口企业搭建基础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ICP),至少包含以下模块:产品受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客户及zui终用户筛查流程、出口前许可需求评估表、合同范本中含出口管制条款、员工年度培训记录、可疑交易上报与暂停发货程序。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可将再出口与第三方转售审批纳入集团统一合规体系,要求境外子公司、代理商同样遵守中国法关于两用物项的基本底线要求。

在日常经营中如遇产品是否落入两用物项范围存疑,或客户所在地区较为敏感且涉及中转安排复杂时,可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书面属性确认或咨询专业机构意见,切忌仅凭经验判断"应该没问题"就贸然发货。将合规审核嵌入订单评审环节,是防控再出口与过境环节风险zui务实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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