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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全文及适用范围解读

时间:2026-06-29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全文及适用范围解读 美态国际专业代办

一、两用物项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这一定义将两用物项的外延从传统的有形货物扩展到了无形技术、软件及技术资料。判断某一项货物或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不能仅凭商品名称或HS编码,而要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明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管控原因进行综合认定。

两用物项中的"技术"是指在产品研发、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专门信息和知识,包括通过技术资料或技术支持转移或提供的技术。对技术的出口管制不适用于公共领域信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知识。技术资料涵盖蓝图、平面图、图表、模型、公式、工程设计和技术规格、手册与规程,以及被写入或记录在有形载体上的数据。"软件"则是指载入于有形媒体里的一个或多个程序或微程序的集合体,但若该软件通常是无限制地向公众提供且不需供应商进一步具体支持的,一般不纳入管制范围。

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适用主体与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适用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的行为,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的行为。这意味着即便物理位置未发生跨境转移,若由中国主体向外国主体提供受管制的技术资料、软件或数据,同样落入条例规制范畴,实务中需注意此类"视同出口"或"视同提供"的情形。

条例明确,两用物项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出口仍适用《出口管理条例》,核材料及核相关设备适用《核出口管制条例》,监控化学品优先适用《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但除上述特别法规定外,其余具有军民双重用途的物项均统一适用本《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境外制造的物项若存在特定情形——如含有原产于中国的重要两用物项成分且涉及敏感zui终用途或zui终用户时,也可能受到本条例延伸管辖,出口经营者在开展跨国供应链安排时应留意该条款的影响。

三、受管制的出口行为类型解读

条例所规定的"出口"不仅仅指普通的贸易性卖货出境,还包括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以及以其他方式向境外进行的转移。只要两用物项跨越关境或以任何形式被提供给外国组织或个人,原则上均需先行判断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及是否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对于过境、转运、通运环节涉及两用物项的,也需关注是否有配套管制要求,若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明确管制的物项,通常需持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

若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前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临时管制公告后仍无法确定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可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及无法判定的原因,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答复。但需注意,咨询答复本身不等同于出口许可证,仅可作为企业内部合规判定的参考依据之一,实际出口时若该物项被认定为受管制物项,仍须依法申领许可证件。

四、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结构与查阅方式

与条例配套实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系统整合了此前分散在原核两用品、导弹及相关物项、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等法规所附清单中的物项。清单将已列管的所有两用物项整合为十 大类领域,每一大类再细分为系统设备及部件、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材料、软件、技术五种类型,采用"1位数字加1位大写字母加3位数字"的编码规则进行编排,例如1C351、3A201等。第一位数字代表行业领域,第二位字母代表物项类型,第三位代表管控原因(如与核不扩散相关、与化学和生物武器相关、临时管制等),后两位为排序码。

清单中若对某物项的描述不含技术规格或限制条件,则该物项包含其全部品种。"可用于""能够"等表述在清单中意指该系统、设备或材料适合某一特定用途,而不需要为这种特定用途对其进行配置、改进或调整。"专门设计"通常指针对某种特定目的研发且有独特性能,若无其他功能或用途则按专门设计物项对待。出口经营者在判定物项时,应先锁定拟出口物项对应的管制编码,再逐一核对清单中列明的参数阈值与除外条款,避免因误读范围而导致无证出口风险。

五、临时管制与全面管制的适用规则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对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期限每次不超过两年。在临时管制有效期内,被临时管制的物项视同清单内列管物项,出口前须申请许可。临时管制解除或到期后,该物项恢复至非管制状态,除非已被正式纳入管制清单。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延续了《出口管制法》中的"全面管制"原则——即即便某物项未被列入管制清单也未处于临时管制期内,如果该物项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如向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实体出口、或出口后可能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活动等),出口经营者仍应就该批次出口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此条款要求出口经营者对交易背景、zui终用户及zui终用途做尽职调查,不能简单以"清单未列"为由直接免予许可申请。

六、zui终用户与zui终用途管理制度

条例严格规定了zui终用户和zui终用途管理制度。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必须提交由进口商和zui终用户签署的zui终用户和zui终用途证明文件,承诺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自中国进口的两用物项改变申明的zui终用途、不向申明的zui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的相关活动。若zui终用户或zui终用途发生变化,出口经营者应立即停止出口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后续核查。

当进口商或zui终用户存在违反zui终用户或zui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等情形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采取禁止交易或限制交易措施。与之相对应,条例新设了关注名单制度——对不配合zui终用户和zui终用途核查的当事人列入关注名单,与该名单内主体进行交易时,出口经营者不得享受通用许可等各类许可便利措施。

七、内部合规制度与通用许可的激励导向

新条例鼓励出口经营者建立并运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经评估内部合规制度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且拥有相对固定出口渠道及zui终用户的经营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证件载明范围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多个zui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有效期zui长不超过三年,相较于逐票申请单项许可可明显提升通关效率。单项许可则针对特定一笔交易,向单一zui终用户进行一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有效期zui长不超过一年。

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定情形出口(如出境参加展览后复运进境、出境维修等),出口经营者可以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凭出口凭证自行报关出口,这也是新条例在贸易便利化方面作出的调整。但需注意,若出口经营者曾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五年内受过情节严重行政处罚,或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境外实体在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等,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出口凭证。

八、条例对出口经营者日常合规工作的启示

出口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建立物项识别流程,在签订涉外合同前先核查拟出口货物、技术及随附资料的性能指标是否触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公告中的阈值。对接近管制参数的边缘产品,建议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咨询或提前准备许可申请材料,预留法定审查时限(通常为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特殊重大影响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此时限约束)。应妥善保存出口合同、技术说明、zui终用户和zui终用途证明、许可证件复印件等档案材料,按法规要求留存一定年限备查。

在跨境技术合作、委托研发、售后技术支持等涉及资料跨境传输的场景中,也应评估所传输的图纸、源代码、工艺参数是否构成受管制"技术"或"技术资料"的出口。若构成,需依法办理许可或确认是否享有公开领域例外。忽视技术资料出境合规是实务中较常见的盲区,建议将两用物项识别嵌入合同评审与发货审批节点,形成闭环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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