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境外投资备案有诸多注意事项。首先,商务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备案,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参照执行,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在境外设立机构则不能办理备案手续,国内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境外投资不可以备案,国内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非金融企业属于商务部管理范畴但应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
若国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境外投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不同部门对领投方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商委部门将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发改委将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授权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在外汇方面,应由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自领取之日起 2 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国内企业成立未满一年可以境外投资备案,但需对相关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进行说明。国内企业可以跨行业境外投资备案,若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发改委审核根据项目敏感与否、投资金额大小不同,审核方式也会不同。敏感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大额指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审核标准严格。实际操作中,纯贸易型企业的投资额不宜过大,投资金额需提供具体使用明细;需提供股权架构图,如由上市公司占股,必须标明上市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并由其签字;投资方的审计报告,净资产及利润要为正数,并且高于投资额;投资方公司及其架构中的实际控制人不能有违法及不良记录;在申报中,如已经有相关合作协议、租用办公室协议等需提供扫描件,可以加快审批进度;会综合考虑客户审计报告的负债率;并购项目必须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备案范围是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