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号文登记与 VIE 架构搭建的实践技巧
37号文登记(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与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搭建是中国企业境外融资的常见路径,尤其在互联网、教育等外资限制领域。以下是实践中的关键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37号文登记的核心要点
适用场景
境内居民(自然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融资或返程投资(如VIE架构)时,需办理37号文登记。
注意:仅适用于自然人,企业主体需通过ODI(境外直接投资)程序。
登记时点
晚时间:在SPV首 次引入外资或完成境外上市前完成登记。
实践:在SPV设立后、境外融资前完成,避免资金出入境违规。
关键材料准备
境内居民身份证明、境外公司文件(如BVI/Cayman公司注册证书)、股东协议、融资意向书等。
难点:需提供清晰的资金流向说明和返程投资路径(如VIE控制协议)。
常见问题
补登记:若未及时登记,需通过外汇局处罚后补办,可能影响资金回流。
变更登记:若SPV股权结构或融资规模重大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二、VIE架构搭建的实践技巧
架构设计核心
典型结构:境内运营公司(WFOE)通过协议控制境内持牌实体(VIE),而非股权控制。
关键协议:包括《独 家技术咨询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 家购买权协议》等,需确保法律效力。
税务与合规优化
转移定价:WFOE向VIE收取服务费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被认定为利润转移。
外汇合规:VIE利润汇出需通过服务费形式,需与37号文登记匹配。
风险控制
政策风险:VIE合法性尚未明文认可,需关注行业监管动态(如教育行业“双减”政策的影响)。
备用方案:部分案例中会平行搭建股权控制架构(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的行业)。
三、37号文与VIE协同操作的技巧
步骤衔接
先完成境内自然人境外SPV的设立及37号文登记,再搭建VIE协议控制架构。
注意:若SPV股东包含境内机构,需同步办理ODI备案。
资金流设计
境外融资资金→SPV→WFOE资本金或外债→VIE(服务费形式),需确保每步均有外汇合规依据。
红线:避免境内居民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资产。
退出机制
创始人退出时需通过37号文注销或变更登记,VIE架构解除需协调境内监管部门。
四、常见坑与解决方案
问题1:37号文登记后,SPV股权变动未及时变更登记。
方案:任何SPV股权结构、名称、融资额变化均需在30日内更新登记。
问题2:VIE协议被境内法院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方案:协议条款需符合行业监管要求,避免直接违反外资准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