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红筹架构搭建:37 号文登记的适用与实践
境外红筹架构搭建中的37号文登记(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是中国外汇监管的核心环节,旨在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行为。以下是其适用与实践要点:
一、适用场景
主体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包括中国籍自然人,以及虽无中国籍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如持有境内身份证、户籍或主要财产在境内)。
特殊目的公司(SPV):通常为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如开曼、BVI、香港等地)设立的持股平台,用于境外融资或上市(如红筹架构中的持股公司)。
适用行为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SPV 境外融资(如股权融资、VIE架构搭建)。
返程投资:SPV通过并购或协议控制(VIE)境内运营实体。
股权激励:境内员工通过境外SPV持有期权或股权。
二、核心登记要求
登记时点
初始登记:在境外SPV设立或注资(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出资或权益注入)前办理。
变更登记:若SPV发生重大变更(如增资、股权转让、境内资产注入等),需在30日内补办登记。
登记内容
境内居民个人身份信息、SPV基本情况、融资计划、返程投资路径等。
若涉及VIE架构,需披露协议控制安排。
登记流程
通过境内权益公司(或户籍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
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境外公司文件、融资协议、境内企业营业执照等。
三、实践关键点
架构设计合规性
持股路径清晰:需明确境内居民个人→境外SPV→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控制关系。
避免“虚假境外交易”:外汇局会核查资金流与交易真实性,规避“假外资”或洗钱风险。
VIE架构的特殊性
37号文对VIE架构的适用存在模糊地带,需结合《外商投资法》及行业负面清单综合评估。
外汇局可能要求补充披露协议控制的具体条款(如独 家购买权、利润转移机制)。
资金出入境管理
出资来源:需证明境内居民个人对SPV的出资来源合法(如薪资、投资收益)。
返程资金:SPV境外融资资金若需调回境内,需通过外商投资企业(FIE)合规通道。
未登记的后果
外汇处罚:如未登记,可能面临罚款、限制跨境资金操作。
退出障碍:未来SPV减持或分红时,资金无法合规汇出。
四、典型案例
案例1(股权控制):境内创始人设立BVI公司作为SPV,通过37号文登记后,以SPV收购境内运营公司股权,完成红筹架构。
案例2(VIE):互联网企业因外资限制采用VIE,创始人办理37号文登记后,SPV通过协议控制境内牌照公司。
五、常见问题
代持是否可行?
外汇局明确要求披露实际权益人,代持可能被认定为逃避监管,风险极高。
已搭建架构未登记如何处理?
需尽快补登记,并解释合理性,可能需缴纳罚款。
境外上市后是否需要更新登记?
若上市涉及SPV增发或股权变动,需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