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号文登记 —— 境内居民境外持股的合规方式
37号文登记是指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用于境外投融资,并通过该SPV返程投资境内企业时,需完成的外汇登记程序。这是目前中国境内居民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或通过境外架构返程投资的主要合规路径。
一、37号文登记的核心目的
合规性要求:解决境内居民境外持股或返程投资的外汇监管问题,避免资金非法跨境流动。
资金进出通道:为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融资、持股及未来资金调回提供合法途径。
规避法律风险:未完成登记可能导致境外股权被认定为无效,或面临外汇处罚。
二、适用场景
境内个人境外持股:
境内居民(自然人)通过境外SPV(如BVI、开曼公司等)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如红筹架构中的股权)。
典型场景:创始人设立境外控股公司(如开曼公司),用于境外融资或上市(如VIE架构)。
返程投资:
通过境外SPV投资回境内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WFOE或VIE境内运营实体)。
三、登记主体与条件
登记主体:
境内居民个人(包括中国籍自然人,以及虽无中国籍但长期居住于境内的个人)。
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SPV的股权或权益。
登记时间:
设立SPV前或首 次注资前:需在境外SPV设立或注资前申请登记(实践中可稍晚,但需在返程投资前完成)。
四、登记流程
设立境外SPV:
在境外(如开曼、BVI、香港等)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
准备材料:
境内居民身份证明、境外SPV的注册文件、投资协议、境内企业营业执照等。
需说明境外融资或返程投资的商业合理性。
通过银行或外管局申请:
向境内企业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或指定银行提交申请。
部分地区允许通过线上系统(如“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交。
审核与登记:
外管局审核通过后,颁发《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五、注意事项
登记后义务:
若境外SPV发生重大变更(如增资、股权转让、返程投资等),需办理变更登记。
资金调回需通过合规通道(如FDI或利润汇回)。
未登记的后果:
境外股权可能无法合法变现或分红资金无法汇回境内。
面临外汇行政处罚(如罚款、纳入征信记录等)。
红筹架构中的关键作用:
在VIE或直接持股红筹架构中,创始人需通过37号文登记持有境外上市主体的股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境外投资。
六、常见问题
37号文 vs 境外直接投资(ODI):
37号文适用于境内个人,ODI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
已持股但未登记的处理:
需补登记,但需说明原因并可能面临外管局问询。
税务影响:
完成登记后,未来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需依法申报纳税(如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
七、专 业建议
提前规划:在搭建红筹架构或境外持股前,咨询专 业律师或外汇顾问,确保流程合规。
动态跟踪:外管局政策可能调整(如对SPV层级、资金用途的限制),需及时更新方案。